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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编教育法律基础关于教育惩戒权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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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素质教育理念下的新课改强调教师要转变角色,认为学生和教师之间是朋友的角色,良师益友,师生关系也提倡赏识教育,尊重赞赏学生,这也是因为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引入我国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而形成的。而对于惩戒惩罚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有不少学员认为惩戒是违法的,那么究竟老师应不应该对学生进行惩戒呢?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从我国的现行法律上来看,虽然并没有明文规定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但是我们可以从某些法条推测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以上的法律其实肯定了教师对学生有惩戒权。

教育惩戒与惩罚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同时法律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虽然体罚虽然属于惩罚的一种,但是他对学生的身体或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行为是教师不允许的。

总的来说,根据法律,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惩戒属于惩罚的一种,但是有别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惩戒与表扬、鼓励、批评一样,都是教育的手段,手段本身无好坏,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慎重和适度。

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权的时候要注意四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正当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合教育性原则:以制止不当行为为前提,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是给学生造成痛苦;三是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他教育方式如说理教育、榜样教育、赏识等正面强化的德育方法一同使用会更好的;四是无冷静不教育原则:教师应该在冷静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因为不冷静时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