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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编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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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在四川省教师招聘考试中,对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部分内容一般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且题干中常常是以例子的形式出现。本文将对该知识点做出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提供帮助。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比如,因委托培养合同的签订产生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的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比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比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的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四、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真正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依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事实与个人意志的关系,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一)教育法律事件

是指与个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比如,儿童达到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年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等,会导致一系列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教育法律行为

是指人的活动,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产生的客观活动。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其表现形式分别是作为和不作为。如高考舞弊,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聘任教师,父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是作为行为;而校舍失修倒塌伤人,明知某种事物或活动可能对学生产生伤害但却不采取预防或制止措施等,是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