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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考点梳理--小学综合素质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8-08-22

【受教育者权利】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孩子们的一项权利,谁也没有剥夺的权力,,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机制,教师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权利】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义务】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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