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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考点梳理--小学综合素质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8-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免予处罚】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学生在校园中、或者是校外会受到很多诱惑,还没有完全树立正确价值观的他们会摇摆不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教师、家长、校方该如何处理呢?这类题目在教师资格证考试总经常能出现,所以,和小编一起了解相关的条例方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送工读学校】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予处罚】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收容教养】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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