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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幼儿综合素质司法保护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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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4.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5.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二、法律责任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