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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幼儿综合素质儿童权利公约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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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2.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3.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4.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交往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5.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家庭所缺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视具体情况告知家庭其他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利,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6.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仁慈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7.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制约,但这些制约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有必要:
(1)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
(2)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8.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9.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10.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1)尽力实现全面的义务免费小学教育;
(2)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3)根据能力尽可能使所有人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4)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5)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1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