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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江苏扬州市第一中学招聘教师报考指南

来源:扬州市教育局     2020-08-10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0年7月扬州市第一中学公开招聘教师简章》,现就2020年7月扬州市第一中学公开招聘教师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等报考资格条件时限及其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4年7月30日至2002年8月1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硕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已聘用在江苏省内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教学岗位工作达5年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9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如:岗位要求“具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二年。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俭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

  (三)其他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学位证书及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取得时间,均为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

  根据国家、省有关实施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时间可推迟到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招聘简章及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应聘人员需在2020年8月1日及以前具备。


  二、关于学历问题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学位证书及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三)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此外,其他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聘条件中要求“应届毕业生”的岗位报考问题

  应届毕业生指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2020年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如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且读研期间无工作经历的,按应届毕业生报名。

  2018年和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若迄今仍未落实工作或学习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社会人员报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应聘时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其他情形按社会人员报名。

  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人员。


  四、关于专业审核问题

  在报名阶段,对于招聘岗位设置具体专业的,如有拟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该岗位所列具体专业范围内,在2020年7月31日16:00之前,其所提供相应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材料,证明与拟报考岗位所列专业非常相近的,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并可以此专业报考该岗位的,该专业需及时上网公布。


  五、关于回避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上述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上述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关于居民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都要使用,应聘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七、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五)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八)自2017年8月2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九)自2015年8月2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自2017年8月2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一)自2017年8月2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二)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八、关于疫情防控问题

  招聘过程中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应聘人员须认真落实防疫要求。其中,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应在笔试前14天申领“苏康码”(报名成功后即需申领,居住在江苏省外的考生申领“苏康码”时,可在“到江苏后居住地区”和“到江苏后详细地址”栏中填写招聘单位地址或来苏后拟入住地址等),考试当天“苏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